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8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4788號

聲請裁定更正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黃璽君侯東昇鄭忠仁黃本仁吳東都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4788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臺北縣政府間聲請裁定更正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本院96年度裁字第294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96年度裁字第2944號裁定(下稱原裁定),聲請再審。查原裁定係以:聲請人聲請將本院96年度裁字第1150號裁定案由欄所載「違章建築事件」更正為「臺北縣政府誤拆聲請再審人甲○○合法房屋事件」。但案由欄之記載僅在確認事件種類,並非法院之判斷,乃依司法慣例形成,故以上之記載並無錯誤,聲請人聲請自屬無據等語,裁定駁回其聲請,聲請人不服,以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14款事由,聲請再審。惟核其狀述理由,對其所聲請再審之原裁定以其聲請更正係屬無據,而駁回其聲請,究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並未具體指及,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聲請再審程序,本院僅係就原確定裁定為審查,聲請人不得於再審程序中合併為其他請求。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後,合併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以及就非屬行政法院權限事項請求追究相對人相關人員法律責任等事項,依前揭說明,為不合法,應併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璽 君

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黃 本 仁

法官 吳 東 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4788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裁定更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