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聲字第95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聲字第95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教育部間有關聲請補充判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本院97年度裁聲字第63號裁定,聲請補充裁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以聲請補充判決論。」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上開規定於行政法院之裁判準用之。是聲請補充裁判,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不包括裁判所持理由在內,此觀上開法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原裁定、前訴訟程序裁定均違背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案例法之法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法令不溯及既往原則等語。經核原裁定駁回聲請人補充判決之聲請,已審酌該案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並無漏未裁判之情事。聲請人上開意旨係對本件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定表示不服,依上開說明,顯不合聲請補充裁判之要件,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