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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聲字第95號

聲請補充判決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吳明鴻張瓊文林茂權侯東昇黃秋鴻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聲字第95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教育部間有關聲請補充判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本院97年度裁聲字第63號裁定,聲請補充裁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以聲請補充判決論。」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上開規定於行政法院之裁判準用之。是聲請補充裁判,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不包括裁判所持理由在內,此觀上開法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原裁定、前訴訟程序裁定均違背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案例法之法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法令不溯及既往原則等語。經核原裁定駁回聲請人補充判決之聲請,已審酌該案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並無漏未裁判之情事。聲請人上開意旨係對本件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定表示不服,依上開說明,顯不合聲請補充裁判之要件,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張 瓊 文

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黃 秋 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 玫 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聲字第95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補充判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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