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19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1938號

政府採購法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黃淑玲胡方新黃秋鴻劉介中曹瑞卿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1938號

再審原告
興松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再審被告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
代表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嘉真 律師

      陳鵬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本院96年度判字第1208號判決,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第14款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對於審級不同之行政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由最高行政法院合併管轄之。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本於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前2項之情形,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為行政訴訟法第275條所明定。

二、本件再審原告前因政府採購法事件,不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更一字第179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96年度判字第1208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駁回其上訴。再審原告復以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第14款之再審事由,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前開規定,應專屬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此部分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至再審原告以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4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份,本院另為裁判,附此敘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黃 秋 鴻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曹 瑞 卿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 史 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1938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政府採購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