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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2179號

勞動基準法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劉鑫楨吳東都劉介中曹瑞卿陳鴻斌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2179號

上訴人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被 上訴 人 臺北市政府代 表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10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主張該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二、上訴人從事保險業等業務,民國(下同)97年8月1日經被上訴人所屬勞工局勞動檢查處派員實施勞動檢查,發現上訴人因勞工林坤佑之屬下黃拓堯及張萃儒積欠公司款項,乃依其與林坤佑簽定之「業務主管合約」第6條及第7條約定,由林坤佑負連帶賠償責任,惟其未經林坤佑同意,逕自從林坤佑96年4、5月工資扣新臺幣(下同)36,256元、96年6月工資扣11,522元、96年7月工資扣16,279元、96年8月工資扣50,726元及96年9月工資扣6,065元,合計共扣120,848元,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之規定,嗣經被上訴人審查屬實,遂以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97年9月16日府勞二字第09736195300號裁處書處上訴人罰鍰2萬元(折算新臺幣6萬元整)。上訴人不服,提起訴願,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12月19日勞訴字第0970029022號訴願決定駁回,上訴人遂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106號判決駁回,上訴人對之提起上訴,僅重述原審起訴理由,並未具體說明其違背何項法令條款。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曹 瑞 卿

法官 陳 鴻 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2179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勞動基準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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