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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2249號

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劉鑫楨陳金圍劉介中曹瑞卿陳鴻斌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2249號

上訴人
富崢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上訴人
財政部臺北關稅局
代表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上訴人委由永榮航空貨運代理有限公司於民國97年2月至4月間向被上訴人報運進口奧地利(Austria)製UNWROUGHT TUNGSTEN ROD計12批(進口報單號碼:第CA/97/189/00097、CA/97/189/00112、CG/97/189/00089、CG/97/189/00113、CG/97/189/00136、CG/97/189/00152、CG/97/189/00155、CG/97/189/00172、CG/97/189/00173、CG/97/189/00176、CG/97/189/00196、CG/97/189/00242號),原申報貨品分類號別均為第8113.00.30.00-2號「瓷金製品」,國定稅率第1欄(奧地利為適用國定稅率第1欄之國家)之稅率為0%,經電腦篩選按C1(免審免驗)方式通關放行。嗣經被上訴人審核結果,均予改列貨品分類號別第8209.00.00.00-3號「未裝配工具用之板、桿、刀尖及類似品,瓷金製者」項下,按稅率5%課徵關稅。被上訴人遂作成97年4月25日北普進補徵字第970716號補稅通知函,通知上訴人補繳進口稅款。上訴人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亦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0號判決駁回,上訴人對之提起上訴,主張:原判決誤解司法院釋字第287號解釋,按前揭解釋並未敘明不以登載於政府公報為生效要件,故生效要件當然依行政程序法第160條第2項規定辦理,原判決有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違背法令。另依關稅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對進口貨物稅則分類之事後審查,各關稅局需遵照稅則分類疑問及解答之釋示辦理,本案被上訴人將系爭貨物由8113.00.30稅號改列8209.00.00稅號補稅,應依關稅總局95年9月11日台總局稅字第0951018516號函辦理,原判決不查對於事實認知有所錯誤,有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違背法令等語,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其論斷矛盾,而非具體說明其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情形,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及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事實,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陳 金 圍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曹 瑞 卿

法官 陳 鴻 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2249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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