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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2453號

房屋稅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鍾耀光廖宏明張瓊文黃淑玲鄭小康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2453號

上訴人
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上訴人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代表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房屋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2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1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係於民國96年11月27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之不變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算至96年12月17日(星期一)即已屆滿(上訴人事務所設在原審法院所在地,故無庸扣除在途期間),上訴人遲至96年12月25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收文戳可按,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依首開規定,其上訴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張 瓊 文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鄭 小 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 淑 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2453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房屋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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