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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3326號

公路法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藍獻林廖宏明張瓊文姜素娥林文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3326號

聲請人
阿羅哈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交通局間公路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本院98年度裁字第2199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緣聲請人為經營國道客運路線之公路汽車客運業者,設立登記於高雄市,領有高雄市政府核發之民國(下同)93年6月24日高市交三汽字第100731號及100730號營運路線許可證,分別經營行駛「臺北市-高雄市」及「臺北市-嘉義市○○路線,並於臺北市○○路○段50號前設有路側上下客站位「承德站」。嗣相對人為落實推動城際客運轉運站政策,以減少大客車於臺北市市區道路繞行及於路側密集設站衍生之交通、環境、噪音及居住品質問題,於臺北市市○○道、重慶北路口規劃設置國道客運臺北總站,並配合轉運站之設置,訂定長途客運管制區,自92年起即逐步辦理臺北車站周邊長途客運設站管制區○○段公告及站位、動線調整等作業。並依公路法第79條第5項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下稱管理規則)第37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等規定,以94年11月4日北市交二字第09435032901號公告,撤銷聲請人原設之承德站上客站位,並函知聲請人,自94年11月6日起實施。聲請人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3267號判決(下稱前程序原審判決)駁回,並經本院以98年度裁字第2199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維持而告確定。聲請人以前程序原審判決及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及第13款之事由而聲請再審(前程序原審判決再審部分由本院另行裁定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三、聲請意旨略以:㈠「調整路線」與「交通規劃管理」及「承德站之撤銷」係屬不同之事實及法律問題,原判決認定「汽車客運業路線之調整為交通部委任或委辦臺北市政府之管理事項」,又認定「…交通之規劃、營運管理為臺北市政府自治事項」;再,管理規則並無交通部就『調整路線』委任授權予臺北市政府之明文,僅於該規則第37條對國道客運業設站有與當地機關協議之規定,故本案並非『行政委任』,亦非『委辦』,而係不相隸屬機關間之行政協議,原確定裁定及前程序原審判決認定之事實及法律之適用皆有錯誤。㈡高雄市○○○○路法之規定受委任管理國道事項,然因聲請人設站於臺北市政府轄區內,故而有管理規則第37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爭議時報請上級核定之規定,既稱協議即表示北、高兩市就設站問題互相尊重及讓步而協議辦理,前程序原審判決卻認定係高雄市政府依臺北市政府函文強制辦理,顯然不合法理與邏輯,故本案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甚明。㈢本案自臺北市政府94年11月16日公告實施以來,期間協調之會議多達5次,每次召開單位皆有不同,且意見紛歧未能統合,此有歷次會議紀錄可證,然前程序原審判決未審及上開足以影響判決之重要證據,斷認北、高兩市並無事實爭議,認定顯與事實不符(直至交通部於95年1月4日表示無意見後,始無爭議),故本案理應於判決主文表示「原判決及原處分撤銷並自95年1月9日生效」方為適法等語。惟經核聲請人之再審理由,無非係就不服前程序原審判決而為指摘,並未表明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及第13款之具體情事,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故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張 瓊 文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林 文 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賀 瑞 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3326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公路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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