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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695號

違章建築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黃璽君胡方新鄭忠仁黃本仁吳東都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695號

上訴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被上訴人
臺中縣政府
代表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違章建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31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主張該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主張:被上訴人依臺中縣沙鹿鎮公所查報坐落臺中縣沙鹿鎮○○路380號RC造建築物,頂樓增建3層高度約9公尺、面積325.5平方公尺,乃以違章建築補辦手續通知單通知建物所有權人喬博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喬博公司),請於收到通知單後30日內,依建築法令規定,檢齊文件申請補辦建照,逾期未補辦申領建照手續或申請執照不合規定,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拆除之,上訴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查上訴人稱其係喬博公司系爭建物所有權持分人,亦為喬博公司董事,是法律上利害關係人,並受喬博公司授權委任,全權處理本件相關事宜。本件係因被上訴人行政作業疏失,致上訴人無法順利依規定辦理申請執照手續,遭受精神及財產上損失等語。經核上訴狀所載理由,並未具體說明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情形。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璽 君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黃 本 仁

法官 吳 東 都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695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違章建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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