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1300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1300號
- 再審原告
- 甲○○○(即陸進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再 審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代 表 人 邱政茂
上列當事人間贈與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211號判決及96年5月3日本院96年度判字第771號判決,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3項規定,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本於同法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同條第1、2項之情形,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二、本件再審原告之配偶陸進豐因贈與稅事件,不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211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96年度判字第771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駁回其上訴。因陸進豐於96年3月17日死亡,再審原告乃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同時提起本件再審之訴。其中主張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規定事由部分,依前開規定,仍應專屬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此部分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至再審原告以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則另為駁回之判決,附此敘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