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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189號

娛樂稅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藍獻林廖宏明張瓊文姜素娥林文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189號

聲請人
桃園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廖孟意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間娛樂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本院97年度裁字第457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本院所為裁定聲請再審,必須原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之情形者,始得為之。而該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係指原裁判所適用之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法規相違背或與解釋、判例有所牴觸者而言。至於法律上見解之歧異,當事人對之縱有爭執,要難謂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據為再審之理由。

二、本件聲請人因娛樂稅事件,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4052號判決(下稱原審判決)駁回後,提起上訴,復經本院97年度裁字第4578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聲請人不服,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於上訴理由中詳細指摘原審判決就娛樂稅法第2條關於高爾夫球場收入應課徵娛樂稅範圍之認定,以及就系爭案件是否具備娛樂稅法第14條課處漏稅罰之適用要件之判斷,有法律解釋與法律涵攝之違法不當,已符合上訴之法律格式。詎原確定裁定竟以聲請人前揭指摘不合法而駁回上訴,誤聲請人之合法上訴理由為不合法,原確定裁定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等語。經核原確定裁定所適用之法規,並無與系爭案件應適用之法規相違背,或與解釋判例有所牴觸,自難謂原確定裁定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情事。原確定裁定之論斷,縱令與聲請人之認知有所差距,亦屬適用訴訟法見解歧異之問題,揆諸首揭說明,難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不得據為再審理由。聲請人之再審聲請顯非有理由,應予駁回。至聲請人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原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則另為移送之裁定,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2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張 瓊 文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林 文 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189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娛樂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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