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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2501號

就業服務法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高啟燦林文舟楊惠欽黃合文王碧芳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2501號

上訴人
基隆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質平律師
被上訴人
臺北縣政府
代表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上訴人公司之勞工李進財等19人向被上訴人申訴上訴人於民國(下同)96年1月間,以「其他給付」名義發放金額不等之獎金予所屬員工,而未獲發給上開獎金之19人,其中陳敬滄、施燦煌、葉明章、吳文川、林再添、黃金枝、陳永昌、游基達、鄧雪萍、張金龍、陳志明、林紀村、梁英傑、李克懋及呂瑞然等15人(下稱陳敬滄等15人),均為工會會員。案經被上訴人調查,上訴人對於96年1月未發給具該公司工會會員身分之15名申訴人該項獎金,無法說明各該員工未受發放之原因及情節,亦未能提供相關事證資料,經97年5月1日臺北縣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第5屆第8次會議審議,認上訴人係因前開申訴人「以往工會會員身份」為由,而對其等有差別待遇,故決議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就業歧視成立,並依同法第65條規定處以罰鍰新臺幣(下同)30萬元整。被上訴人爰依據前揭會議決議,以97年5月29日北府勞資字第0970402729號就業服務法裁處書(下稱原處分)裁處上訴人罰鍰30萬元。上訴人不服,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經原審判決駁回,仍不服而提起上訴。

三、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主張:㈠不論係發放94年度年終獎金或96年1月之其他給付,為雇主給予之恩惠性質、任意性質之給付,給付之對象、金額、時期等,悉由雇主決定,法律無強制雇主給與或不給與之義務,故無差別對待歧視之意圖。㈡被上訴人僅將瑞基線等18線196名員工中抽離「未發放之24人」單獨比較工會會員身份之比例,未對照比較全體員工差別對待之比例以資判斷,顯然不當,原判決容有判決不備理由及判決不適用法規之違法。㈢上訴人對訴外人陳敬滄等15人未發放之原因均係「配合度不夠,無法共體時艱」,並非基於渠等工會會員之身份。且原判決引用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勞上易字第32號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勞簡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為證,然遍查上開判決書中,均未載明任何「提起民事訴訟前,經所屬產業工會代為異議及申請調解」之事實,上訴人自無從知悉黃金枝等之工會會員身分等語,為其論據。惟本院經核其上訴理由,仍執與起訴意旨略同且經原審不採之陳詞及歧異見解,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其論斷矛盾,而非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該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啟 燦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王 碧 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2501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就業服務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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