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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2579號

綜合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劉鑫楨廖宏明劉介中曹瑞卿陳鴻斌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2579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本院98年度裁字第65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再審理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未具體引用再審事由之條款,或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均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

二、本件相對人以聲請人配偶李雨蒼之母李張秀蓮【於民國(下同)82年1月14日死亡】為仁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仁英公司)之股東,聲請人配偶因概括繼承取得仁英公司之營利所得新臺幣(下同)3,560,000元(包含現金股利600,000元及股票股利2,960,000元),惟於辦理8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申報該筆所得,及短漏報執行業務所得26,875元,合計3,586,875元,經相對人查獲,審理違章成立,乃核定補徵所漏稅額801,728元,並處罰鍰162,100元,聲請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法院93年度訴字第919號判決駁回後,提起上訴,為本院以96年度判字第1470號判決廢棄發回更審。嗣原審法院以96年度訴更一字第36號判決(下稱原審判決)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復查決定含原核定處分)關於現金股利600,000元部分及罰鍰部分均撤銷,並駁回聲請人其餘之訴。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98年度裁字第658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後,乃主張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再審事由,對之聲請再審,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配偶李雨蒼之母李張秀蓮業於82年1月14日死亡,斯時起,李張秀蓮所持有仁英公司之股份,依民法第1147條及第1148條前段規定,應由其繼承人共同繼承,則縱有87年之股利,亦應由繼承人直接取得,而非由李張秀蓮取得後,再由李雨蒼等人繼受取得,原審法院不察,仍以李雨蒼等人概括繼承系爭股票股利,以為課稅依據,自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違法;又李張秀蓮實際上並未取得系爭股利,業經民事、刑事判決確認在案,原審判決既已援引司法院釋字第420號及第496號解釋之實質課稅原則,竟仍認定原處分為有理由,除與相對人認定之依據相左,亦與實質課稅原則不合,有判決理由矛盾之違法;再者,原審判決係依據仁英公司增資登記案,認定李張秀蓮之股份由400,000股增加為1,584,000股,而受有股票股利,然原處分所依據之仁英公司增資登記及股東名冊既均經撤銷,則其處分即失所附麗,原審判決仍據之為判決基礎,亦有判決不依證據之違法;又原審判決撤銷現金股利部分,並非以現金股利未實現為撤銷之依據,而係以仁英公司召開之股東會縱屬有效,其收付實現年度亦為88年度,而認原處分有誤,然該股東會決議既經認定為無效,所稱「縱認仁英公司87年11月19日召開之股東會決議」即屬無稽,原審判決延伸出現金股利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2條第2項規定,應為88年度始為課稅年度,亦有違證據取捨之論理法則;另實質上李張秀蓮並未取得系爭股利,經民事、刑事確定判決理由欄內載明在案,何以原審判決不為採納,其判決理由中僅以「行政法院仍得自為判斷」一語帶過,與行政訴訟法第189條第1項規定有違,在證據之認定上,有違證據法則;綜上,原審判決顯有違背法令情事,而原確定裁定未予廢棄,反以聲請人之上訴未具體說明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情形,駁回聲請人之上訴,為此爰聲請再審等語。惟核上開聲請意旨無非係就本件實體爭議事項為爭執,並指摘原審判決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判決理由矛盾、證據取捨及事實認定有違論理法則與證據法則之違法,而對於本件所聲請再審之原確定裁定以其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所適用之法規有何顯然不合於法規規定,或有如何顯然違背司法院解釋或本院判例之情事,並未具體敘明,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依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曹 瑞 卿

法官 陳 鴻 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 玫 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2579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綜合所得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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