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8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2838號

退休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鍾耀光王碧芳楊惠欽陳金圍鄭小康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2838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銓敘部間退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本院97年度裁字第2550號裁定、96年12月13日本院96年度裁字第3544號裁定及95年4月27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2226號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本院所為裁定聲請再審,必須原裁定具有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3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或第2項之規定,始得為之。又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係指原裁定所適用之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現行法規相違背或與解釋、判例有所牴觸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再審意旨略以:相對人銓敘部所訂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2項規定,已經聲請人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做成司法院釋字第658號解釋,宣告上開規定與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有違,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原判決為司法院釋字第658號解釋之原因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177號、188號解釋之意旨,聲請人自得聲請本件再審。按司法院釋字第658號解釋文揭示,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2項規定既與憲法牴觸,其所訂2年失效期限,乃大法官維持法律秩序之正當性與穩定性所設,不影響原判決違憲之事實,而與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及第273條第2項規定相合。

三、本院查:按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經司法院大法官依當事人之聲請解釋為牴觸憲法者,其聲請人亦得提起再審之訴,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司法院釋字第658號解釋之原因案件為本院96年度裁字第3544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2226號判決,原確定判決即為聲請人據以聲請作成司法院釋字第658號解釋之案件,聲請人自得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2項規定聲請再審,合先敘明。又按司法院釋字第658號解釋明示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2項規定,違反憲法第23條之法律保留原則,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即98年4月10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並非即時失效。參照司法院釋字第188號解釋:「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發生見解歧異,本院依其聲請所為之統一解釋,除解釋文內另有明定者外,應自公布當日起發生效力。...」是解釋文另定其失效日者,自應從其規定。司法院釋字第658號解釋既已明定,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即98年4月10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則其所指違憲之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2項規定,在該解釋所定期限屆滿前仍屬有效,並非立即失效,本院於審判上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2項之規定,自尚非受該解釋所定失效之拘束。至於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或其適用法律、命令所表示之見解,經本院依人民聲請解釋認為與憲法意旨不符,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者,得以該解釋為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已非法律見解歧異問題。...」及釋字第188號解釋後段所指「惟引起歧見之該案件,如經確定終局裁判,而其適用法令所表示之見解,經本院解釋為違背法令之本旨時,是項解釋自得據為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僅係重申司法院釋字第177號解釋「本院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亦有效力」之意旨,仍應以解釋文未明定其失效日者,對於聲請人方有溯及之效力。如經解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雖違憲,惟該法規於一定期限後始失效,在該期間內尚屬有效者,自無從單獨對於聲請人溯及失其效力。從而,聲請人雖為司法院釋字第658號解釋之聲請人,其據該解釋提起本件再審之聲請,請求將本院歷次之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均廢棄,並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自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2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王 碧 芳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陳 金 圍

法官 鄭 小 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 淑 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2838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退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