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9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3221號

娛樂稅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黃璽君曹瑞卿鄭忠仁吳東都陳金圍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3221號

上訴人
方子雄即富多美商號
被上訴人
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
代表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娛樂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38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須經本院許可。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所謂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係指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之必要而言。如對於行政命令是否牴觸法律所為之判斷,或就同類事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與其他高等行政法院或本院所表示之見解互相牴觸,有由本院統一法律上意見或確認其意見之必要情形屬之

二、本件上訴人未依法辦理娛樂業登記擅自經營電子遊戲機、娛樂釣物機、搖搖馬等業務,自民國96年2月15日開始營業至96年10月25日查獲日止,漏報營業額計380,683元,違反娛樂稅法第7條規定,經被上訴人所屬中和分處查獲,審理違章成立,除補徵娛樂稅38,068元外,並依娛樂稅法第14條第1項後段規定,按上訴人所漏稅額處以5倍罰鍰計190,300元(計至百元止)。上訴人對上開罰鍰處分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亦經決定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仍不服,遂提起本件上訴,其上訴意旨略以:原判決係認為「行政處分除非具有無效之事由而無效外,具有存續力,在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失效前,其效力繼續存在(行政程序法第113條第3項參照);另行政處分具有構成要件效力,即有效之行政處分,處分機關以外之國家機關,包括法院,除非是有權撤銷機關,應尊重該行政處分,並以之為行為之基礎。因而有效行政處分(前行政處分)之存在及內容,成為作成他行政處分(後行政處分)之前提要件時,前行政處分作成後,後行政處分應以前行政處分為其構成要件作為決定之基礎,後行政處分成為行政訴訟之訴訟對象時,由於前行政處分並非訴訟對象,後行政處分之受訴行政法院,並不能審查前行政處分之合法性」。惟查稅捐稽徵法第28條之規定係在於突破稅捐處分之形式確定力,允許納稅義務人或稅捐稽徵機關在發現錯誤時,縱稅捐處分已經發生形式確定力,亦得為申請退稅或主動退稅。由此可知稅捐處分與一般行政處分,在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之範圍內,並無形式確定力。又本案中,後行政處分雖以前行政處分為前提,惟法院應依法審判,此法律包括憲法、法律、行政命令,甚至行政規則,但行政處分並不與焉,亦即本稅處分所做成之決定內容,並非能夠拘束法院,在本案中本稅處分處分所認定之金額,不過僅屬於一單純上之法律事實而已,法院仍應依法審究,並於發現確有錯誤時,撤銷作行政訴訟標的之後行政處分,至於前行政處分,上訴人則得以本案之勝訴判決作為新證據,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據以退還本稅才是。換言之,同一級法院民事庭以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同一級法院的刑事庭都不受其拘束,怎麼會受行政機關所作成行政處分認定事實之拘束?原判決將前行政處分所認定之事實,當成是法院無從審究之範圍,無疑是自行限縮司法職權,且違反位階理論等語,為其論據。惟核其所陳上述理由,無非係以一己之法律上歧異見解加以爭執,而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任意指摘其為不當,並無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之情事。上訴人提起上訴,依首揭規定及說明,不應許可,其上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璽 君

法官 曹 瑞 卿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陳 金 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 福 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3221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娛樂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