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8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6 日
  • 法官
    黃璽君王德麟胡方新吳慧娟吳東都

  • 當事人
    元太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822號再 審原 告 元太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巫鑫 林瑞彬 律師 再 審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陳文宗 上列當事人間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本院96年度判字第536號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第1項第13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96年度判字第53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係以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事由為依據,依同法第275條第3項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高等行政法院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至再審原告以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 定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另為裁判,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璽 君 法官 王 德 麟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吳 慧 娟 法官 吳 東 都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郭 育 玎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