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聲字第106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聲字第106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間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本院98年度聲再字第283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就其本身究有何缺乏經濟上信用之情事,未予陳述主張,亦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是否為無資力;又參據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民國97年6月26日法扶高分俊字第9800231號函說明聲請人申請法律扶助一案,聲請人亦因未提出相關無資力證明文件等,而未獲准扶助等情,則其聲請訴訟救助即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