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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聲字第48號

聲請裁定更正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劉鑫楨胡方新黃淑玲劉介中曹瑞卿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聲字第48號

聲請人
甲 ○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因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本院98年度裁字第732號裁定,聲請更正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98年3月19日所為裁定,並無前開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僅謂上開駁回裁定違反上位規範如司法院釋字第525號、371號、572號等多號解釋,證據取捨違反司法院釋字第396號、585號解釋云云,惟聲請人並未明確指出該裁定有何顯然錯誤情事,故其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曹 瑞 卿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聲字第48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裁定更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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