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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聲字第89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劉鑫楨鄭忠仁黃淑玲劉介中曹瑞卿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聲字第89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縣政府間違章建築事件(本院98年度抗字第181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主張:聲請人提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開具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足以釋明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云云,然其所提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開具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尚不足以釋明其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而無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函覆本院,聲請人未前往申請法律扶助,有該分會函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曹 瑞 卿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聲字第89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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