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聲字第92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聲字第92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聲請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行政訴訟法第300條規定:「假處分之聲請,由管轄本案之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但有急迫情形時,得由請求標的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此規定所稱之「管轄本案之高等行政法院」,在本案訴訟繫屬於本院時,則是指「本案曾繫屬之高等行政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98年訴字第719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現在本院繫屬中。聲請人就該事件,以具有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1項「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之事由,向本院聲請假處分,依前揭說明,本院並無管轄權,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