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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聲字第92號

聲請假處分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黃璽君林茂權侯東昇鄭忠仁吳東都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聲字第92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聲請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行政訴訟法第300條規定:「假處分之聲請,由管轄本案之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但有急迫情形時,得由請求標的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此規定所稱之「管轄本案之高等行政法院」,在本案訴訟繫屬於本院時,則是指「本案曾繫屬之高等行政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98年訴字第719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現在本院繫屬中。聲請人就該事件,以具有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1項「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之事由,向本院聲請假處分,依前揭說明,本院並無管轄權,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璽 君

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吳 東 都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 育 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聲字第92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處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