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1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聲字第47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藍獻林黃淑玲吳東都張瓊文姜素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聲字第47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間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本院97年度裁字第5409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98年度聲再字第545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間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事件,聲請人不服相對人所為否准補償處分,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9號判決駁回後,復經本院97年度裁字第5409號裁定以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重述在原審業經主張而為原審所不採之陳詞,而非具體表明原判決有何合於違背法令之情形,而以不合法駁回。聲請人不服,於法定期間內聲請再審,惟觀諸聲請人再審訴狀所載,並未指明本院原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僅一再重述其在前訴訟程序有關實體法律關係之理由,即其再審聲請為顯無勝訴之望,則其聲請訴訟救助,依上開法條但書規定,自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張 瓊 文

法官 姜 素 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阮 思 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聲字第47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