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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1495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黃璽君鄭小康鄭忠仁吳東都陳金圍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字第1495號

抗告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救再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9年6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抗告人就本件抗告所為訴訟救助聲請,亦經本院99年度裁聲字第52號裁定駁回。

三、抗告人迄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璽 君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陳 金 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 福 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1495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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