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0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2700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鄭淑貞廖宏明鄭忠仁陳金圍楊惠欽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字第2700號

聲請人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訴訟救助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對本院99年度裁聲字第11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99年度聲再字第469號),而聲請訴訟救助,雖主張:本院98年度裁聲字第35號裁定曾准予訴訟救助,故本件請准訴訟救助之聲請云云。惟查,本院98年度裁聲字第35號裁定雖曾准聲請人訴訟救助之聲請,然其效力僅及於該准予訴訟救助之個案,而不及於他案。且本院98年度裁聲字第35號裁定日期為98年3月5日,距今已年餘,聲請人之資力可能有所變動,是聲請人另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仍應提出可即時調查之證據以資釋明。然聲請人對其本身究有何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之情事,並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又經本院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結果,聲請人並無提出法律扶助之聲請,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99年8月19日法扶高分輝字第9900329號函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淑 貞

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陳 金 圍

法官 楊 惠 欽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2700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