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2701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字第2701號
- 聲請人
-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對本院99年度裁字第40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99年度聲再字第659號),而聲請訴訟救助。然就其是否有「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並未提出可使本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且經本院依職權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查詢結果,亦經該會嘉義分會以99年10月22日99法扶嘉仲字第0130號函復:聲請人就本院99年度聲再字第659號事件並未向該會申請法律扶助等語甚明,有該函附卷可按。揆諸上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