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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2931號

商標評定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黃璽君楊惠欽鄭忠仁吳東都陳金圍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字第2931號

上訴人
大陸商杭州胡慶餘堂投資有限公司
代表人
馮根生
訴訟代理人
鄭重文 律師
被上訴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
參加人
慶餘堂參藥號有限公司
代表人
敦豐裕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評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行商訴字第33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2條規定提起上訴者,除有特別規定外,應適用行政訴訟法關於上訴審程序相關規定。對於智慧財產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智慧財產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智慧財產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智慧財產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93年12月21日以「胡慶餘堂」商標(下稱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類「茶浴包,藥浴包,……」;第5類「中藥成藥,中藥材,靈芝切片,鹿茸切片,藥用酒,人蔘,當歸,靈芝,決明子,四物,甘草粉,洗浴藥劑,生髮藥水,毛髮促生劑,預防頭髮脫落用養髮藥劑,止咳劑,口服藥液,西藥品,中藥品。」及第30類「糖漿,口香糖,……」等商品,向被上訴人申請註冊,經被上訴人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1179068號商標。嗣參加人於97年12月15日以該註冊商標指定使用於第5類「中藥成藥,中藥材,……」商品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及第13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經被上訴人審查,認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3款之規定,於98年8月18日以中台評字第970350號商標評定書為「第1179068號『胡慶餘堂』商標指定使用於第5類商品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上訴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智慧財產法院以99年度行商字第33號判決(下稱原審判決)駁回其訴。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主張:依現行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3款之規定,商標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混認之虞者,不得註冊。而原處分、訴願決定及原判決卻均強調係「依普通知識經驗之商品購買人,施以普通之注意」而認系爭商標與據以評定之註冊第00001800號「慶餘堂參藥號」商標(下稱據以評定商標)為近似,明顯違反上開規定。在中藥市場上,「胡慶餘堂」在眾多之「慶餘堂參藥號」、「慶餘堂國藥號」、「慶餘堂中藥房」等中藥業者之,以炮製中藥之技術及材質之精良與藥效之顯著,突顯而與眾不同,中藥業者均知「胡慶餘堂」之盛名,絕無混淆誤認之情事,被上訴人並未瞭解此一事實,將系爭商標撤銷,使台灣地區之中藥消費者無法購買優良之中藥製品,公眾乃實際受害者,完全違反商標法之立法目的。又上訴人在大陸使用系爭商標已有一百多年,卻未禁止參加人之據以評定商標在大陸使用,更足見兩者並非近似,亦無混淆誤認之虞等語,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其論斷矛盾,而非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璽 君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陳 金 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 福 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2931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商標評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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