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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1059號

綜合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吳明鴻林茂權侯東昇劉介中黃秋鴻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字第1059號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鴻棋
被上訴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表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5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之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辦理民國9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涉嫌短漏報其本人及配偶蔡淑櫻營利所得計新臺幣(下同)79,611,290元,經被上訴人查獲,合併核定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為120,226,789元,淨額為88,565,289元,除發單補徵應納稅額31,844,516元外,並處以0.2倍之罰鍰6,368,900元(計至百元止),上訴人不服,循序提起復查及訴願,嗣因逾期未提起行政訴訟而告確定,雖續行行政訴訟,亦經本院以97年度裁字第4747號裁定駁回。上訴人復於97年9月25日具文向被上訴人申請增列扶養親屬1人及依97年1月9日修正公布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9條之4暨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申請重新計算營利所得及註銷罰鍰,經被上訴人以97年12月24日財北國稅松山綜所字第0970216580號函復略以:有關增列扶養親屬部分因符合規定准予辦理,至申請重新計算及註銷營利所得暨罰鍰部分,因相關核課及裁罰案件業經行政救濟確定,並不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而否准其申請。上訴人復執前詞於98年1月22日再向被上訴人提出申請,仍遭否准,遂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本件上訴雖以原審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以依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99年1月26日建管字第99004號函、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2年1月23日台財政㈠字第910169554號函、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減資換發無實體新股通知書暨該公司未分配盈餘緩課股減資收回配發新股明細表等,足認已因減資彌補虧損而無所得,依所得稅法第2條規定,自無須課稅,詎原處分於無所得之情形下仍予以課稅,顯有違實質課稅原則,原審法院未予詳查並敘明理由,復未適用97年1月9日修正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9條之4規定,自有判決未憑事實及不備理由與理由矛盾之違法等語。惟原判決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定上訴人92年度綜合所得稅原核定案件,迄今尚未繳納稅款,乃上訴人溢繳稅額之事實既尚未發生,自無何溢繳之稅款可資請求退還等情,已詳述其得心證之理由,並就上訴人之主張,何以不足採取,分別予以指駁甚明。經核其所適用之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現行法規並無違背,與解釋判例亦無牴觸,亦與憲法所定保障人民財產權無違,即無所謂判決不備理由及理由矛盾之違法等情事。上訴人對於業經原判決詳予論述不採之事項再予爭執,核屬法律見解歧異,要難謂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情形。上訴論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並非具體表明原判決有何合於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或有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已對原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依首揭規定及說明,其上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黃 秋 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 玫 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1059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綜合所得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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