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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1348號

徵收補償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鍾耀光廖宏明黃秋鴻黃淑玲鄭小康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字第1348號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彭火炎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玉琳 律師
被上訴人
新竹縣政府
代表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徵收補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186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上訴人上訴主張略以:上訴人所有之樹木並非栽種於林地,其從來之使用並非造林,樹木景觀造景極佳,被上訴人竟以造林木之低廉價格徵收。原審法院疏未詳稽,未適用土地法第215條之立法意旨,及司法院釋字第409號、第344號解釋意旨,遽為不利上訴人裁判,顯有判決不適用法規之違法。依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標準第3點規定,本件農作改良物應列為觀賞花木,而以高度徑寬評定不同等級之補償單價,原判決未詳稽上開要點及土地徵收條例第34條第2項,且採用被上訴人,以種植在公園、住家庭園內有修剪為唯一判斷基準,顯有判決不適用法規之違法,並違反司法院釋字第344號揭示之保障人民憲法上權利之意旨。被上訴人並未解釋造林木與觀賞木之區別標準,亦未記載上訴人之樹木歸類於造林木之理由,且未敘明農作改良物之查估計算方法,原處分顯然不符行政程序法第5條之明確性原則,原判決認定原處分洵屬有據,顯然違背證據法則。又查與上訴人土地位於同地段之隔鄰地號土地均無圍籬,被上訴人卻以景觀木計價,顯有差別待遇,違反平等原則,原判決未為指摘,判決違背法令,且被上訴人故意不提出本件全部資料,顯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原判決未於理由記明取捨之原因,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經核,原判決業已就被上訴人認定本件徵收補償係依據新竹縣民國90年度辦理徵收土地農林作物水產物畜禽類補償遷移費查估基準之規定作為判斷基準,另依內政部函示,於遇有認定困難或產生糾紛時,以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查估基準,委託具有公信力之專業機構之大聖公司辦理查估後評定補償,並參照以系爭土地之農林現況航照圖及其他照片,系爭土地既與上訴人住居之房屋相距甚遠,且系爭遭被上訴人認定為造林木之樹木皆看不出曾經修剪,益證被上訴人認定為造林木確屬有據。從而系爭樹木被上訴人不依觀賞花木之標準(參照被上訴人於88年6月25日辦理其他徵收案件時作成88府農林字第75905號函示:有關觀賞花木之認定係以種植在公園、住家庭園內有修剪為基準,造林木不宜以庭園木相關價格計價。),而依造林木而為補償,即非無據等情,敘述甚詳。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無非係重述其於原審已提出而為原判決所不採之主張,而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其論斷矛盾,而非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黃 秋 鴻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鄭 小 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 淑 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1348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徵收補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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