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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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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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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行政行為
之內容應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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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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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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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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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程序之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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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調查事實及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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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節 資訊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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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節 期日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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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節 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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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節 聽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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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節 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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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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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行政處分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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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陳述意見及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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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行政處分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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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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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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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行政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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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行政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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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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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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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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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規是說,政府在做決定或執行行政工作時,必須要讓人民清楚知道他們的行為內容,不能含糊不清。例如,政府要對某個地區進行開發,必須要讓當地居民知道開發的內容是什麼,不能只說是「開發」,而不說明具體的計畫內容。這樣才能讓人民知道政府的行為是合理且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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