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2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148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鄭忠仁張瓊文黃秋鴻吳東都陳金圍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字第148號

抗告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救字第4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本件抗告人前因與相對人國防部海軍司令部間眷舍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訴訟救助,原裁定以:抗告人僅提出其個人之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戶資料清單,用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然本案訴訟(原裁定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88號眷舍事件)之原告,經抗告人敘明為抗告人及李智君、李惠君、李侑潔、李億麟等,並稱選定由抗告人為選定當事人。經查,行政訴訟法第29條規定「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得由其中選定1人至5人為全體起訴或被訴。訴訟標的對於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未為前項選定者,行政法院得限期命為選定,逾期未選定者,行政法院得依職權指定之。訴訟繫屬後經選定或指定當事人者,其他當事人脫離訴訟。」是因訴訟當事人之一造之人數為多數時,雖得以共同訴訟進行程序,但人數過多往往因為其中一人或數人之事由而影響全部訴訟程序,為求訴訟經濟而設計選定當事人之制度;被選定人係因選定行為取得未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訴訟之權能,但被選定人以外之人自己原有之訴訟實施權,並不因而當然喪失,僅於被選定人行使訴訟實施權之限度內,其餘選定人之訴訟實施權停止而已,所以同法行政訴訟法第214條規定「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對於為他人而為原告或被告者之確定判決,對於該他人亦有效力。」,故對被選定人所為之判決,其效力並及於選定人。本件本訴之實質原告應為抗告人及李智君、李惠君、李侑潔、李億麟、李億韋、李億勇等人(為李楊珮華之共同繼承人,抗告人於本訴起訴狀所列選定人尚漏李億韋、李億勇等2人)而非僅抗告人,故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應以全體(抗告人及李智君、李惠君、李侑潔、李億麟、李億韋、李億勇等)來認定有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否則有資力之多數當事人透過選定當事人之制度,選定無資力之一人進行訴訟,而規避訴訟救濟之審查,自非立法之本意。故本件聲請非僅抗告人一人釋明即可,而是應及於李智君、李惠君、李侑潔、李億麟、李億韋、李億勇等人之釋明資料以供審查。抗告人對其他人部分,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亦未據提出保證書以代之,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為由,駁回其聲請。

三、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確實家境清寒,父母死亡後,抗告人為3位妹妹(李智君、李惠君、李侑潔)唯一之在世兄長,遂以抗告人為行政訴訟之被選定當事人,並非刻意選定屬中低收入戶之抗告人以規避訴訟救助之審查,且原裁定駁回抗告人訴訟救助之聲請,並未載明應即繳裁判費,原裁定法院復以98年7月15日98年度訴字第1388號裁定命抗告人補繳裁判費,上開2裁定,非由同一庭為之,有理由上之矛盾且違反行政訴訟法第214條之規定,為此提起抗告,求予廢棄原裁定云云。經核原裁定並無不合,且抗告人迄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上開選定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徒執前詞任意指摘原裁定不法,並求予廢棄,其抗告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張 瓊 文

法官 黃 秋 鴻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陳 金 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 福 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148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