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1501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字第1501號
- 再審原告
- 財團法人臺灣基督長老教會
- 代表人
- 甲○○
- 代表人
- 號
- 訴訟代理人
- 吳錫璋
- 再審被告
- 臺南縣稅務局
- 再審被告
- 號
- 代表人
- 施栢齡
- 7號
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本院99年度判字第309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對於審級不同之行政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由最高行政法院合併管轄之。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本於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前2項之情形,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275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再審原告不服本院99年度判字第309號判決(原審法院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以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14款再審事由(再審原告所提再審書狀雖未具體引用上開條款,而僅陳明對於影響確定判決之重要證物未經斟酌及提出新事證,請求重新認定作公平適法之裁判,查其本意當係指「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及「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而言),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前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爰裁定移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