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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18號

虛報進出口貨物產地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藍獻林楊惠欽廖宏明張瓊文姜素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字第18號

再審原告
乙億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再審被告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
代表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虛報進出口貨物產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95年度訴字第632號及本院98年3月26日98年度判字第32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關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部分,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移送本院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判決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又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判決所適用之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現行法規相違背,或與解釋判例有所牴觸者而言。至於事實之認定或法律上見解之歧異,再審原告對之縱有爭執,要難謂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理由。

二、緣再審原告於民國94年1月17日委由國鑫企業有限公司向再審被告申報自香港進口DRIED FOREST MUSHROOM乾香菇2批(報單號碼:BE/93/Z504/1056號及BE/93/Z504/1057號),數量分別為3,061公斤及2,940公斤,原申報產地為韓國,經電腦核定以C3方式通關,案經再審被告派員查驗結果,並取樣送請財政部關稅總局(下稱關稅總局)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委員會會商認定,實到來貨產地為中國大陸,核非屬經濟部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認定再審原告涉有虛報進口貨物產地、逃避管制情事,乃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項規定轉據同條例第36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分別處貨價1倍之罰鍰計新臺幣(下同)1,084,688元及1,041,811元,併沒入其貨物。上訴人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亦遭決定駁回;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632號判決及本院98年度判字第325號判決上訴駁回而告確定。嗣再審原告以前開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再審事由,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本件再審之訴(至上訴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第14款提起再審之訴部分,由該院另以判決駁回)。

三、本件再審原告對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632號及本院98年度判字第32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係以:前開判決逕採「關稅總局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委員會」94年第6次及第15次之瑕疵會議結果,作為判決依據,而未審酌關稅法第28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及財政部94年2月16日台財關字第09305506440號與經濟部經貿字第09402600810號會銜公告之「香菇、大蒜等8項農產品之原產地認定基準」等規定,其判決自有適用法規不當之違誤。且再審被告對為同業之「洛卡國際有限公司」於94年3月申報自香港進口乾香菇至高雄乙案,並未要求需檢附產地證明書及出口清單等,其作法顯已違反平等原則,前開判決未予糾正,自有違誤等語,為其論斷。惟再審原告之上開理由,無非重述其在前訴訟程序起訴狀及上訴狀之主張,就已經原確定判決所為之法律論斷及指駁不採之理由,再為指摘,而未具體表明原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有何顯然不合於法規規定,或有如何顯然違背司法院解釋或本院判例之情事,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又,證據之調查本因個案而異,被上訴人於另案如何調查證據以認定事實,與本件既非相牽連案件,自無必須相同之理。上訴人指另案被上訴人並未要求進口人需提出產地證明云云,亦不足構成原判決有適用法規違誤之情事,依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張 瓊 文

法官 姜 素 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阮 思 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18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虛報進出口貨物產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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