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2040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字第2040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本院99年度裁字第33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9年8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至聲請人雖復於99年9月6日再次對本案聲請訴訟救助,然係本件聲請人前次就本案聲請訴訟救助而經本院以99年度裁聲字第67號裁定駁回後為之,且仍未提出使法院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證據,該聲請訴訟救助亦屬無從准許,併予敍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