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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2379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鍾耀光劉介中黃淑玲鄭小康林樹埔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字第2379號

再審原告
甲○
再審原告
丙○○
再審原告
丁○○
再審原告
乙○○
再審原告
戊○○
再審原告
己○○
再審被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吳自心
送達代收人
辛○○

園縣桃園市三元街156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本院98年度判字第233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判決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又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判決所適用之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現行法規相違背,或與解釋判例有所牴觸者而言。至於法律上見解歧異,再審原告對之縱有爭執,要難謂為適用法規錯誤,而據為再審之理由。

二、本件再審原告主張本院98年度判字第233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定事由,對之提起再審之訴,其再審意旨略以:法務部調查局新竹市調查站發現再審原告所屬全美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美昌公司)有不實工資表之時間點,係在全美昌公司其民國78年至82年度所得稅申報案件均經再審被告依法調查核定確定之「事後」始經發現者,即屬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2項「經另發現應繳之稅捐者」之範圍。乃原判決完全置司法院院字第1557號解釋於不用,其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83條即有誤用之不當情事。另再審被告以違法手段用推計方法創造實際並不存在之虛幻所得(盈餘),將之集中於89年度全美昌公司之累積未分配盈餘,再濫用所得稅法第76條之1將之強制歸戶課徵股東即再審原告等人之個人所得稅,顯然違背公司法第232條第3項及第233條之規定,並與財政部74年5月14日財稅第15935號函所為限制規定牴觸。原判決未察及此,顯然已影響其判決之正確。末查,原判決對於再審原告提起之「違法確認之訴」又以「無即受判決之法律上利益」駁回,究竟何謂「法律上利益」、以「法律上利益之欠缺」為由限制人民爭訟之理論依據為何等,均未於判決理由中敘明,即有判決消極不適用法規之情形存在等語。惟查原確定判決業已就原判決論述再審原告雖為全美昌公司之股東,然與該公司為不同之權利義務主體,再審被告因查獲全美昌公司涉嫌虛報薪資情事,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重行核定該公司78年度至82年度課稅所得額之處分,再審原告既非該處分之相對人,亦無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即難認有提起確認上開處分違法之法律上利益。而再審原告所稱再審被告依前開核定全美昌公司之課稅所得額,作為計算強制歸戶課徵渠等89年度綜合所得稅之依據,應屬事實上或經濟上之利害關係,尚難認有直接之法律上利害關係;再者,再審原告亦得對其綜合所得稅提起行政爭訟以為救濟,要難認再審原告另有起訴請求確認系爭全美昌公司78年度至82年度課稅所得額之處分違法之必要,從而認再審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為無理由,而駁回其訴,經核其認事用法,均無不合。並無再審原告所謂原判決有理由不備或理由矛盾之違背法令情形,且復敘明再審原告其餘所訴,無非就其於原審之主張重為實體部分(即再審被告對全美昌公司78至8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之課稅所得額是否違法)之爭執,然再審原告既乏提起確認訴訟之法律上利益,該實體部分,本院自亦無庸審酌,因而駁回再審原告之上訴等情甚詳。再審原告之上開再審理由,無非重述其在前訴訟程序起訴之主張,就已經原確定判決所為之法律論斷及指駁不採之理由,再為指摘,而未具體表明原判決所適用之法規有何顯然不合於法規規定,或有如何顯然違背司法院解釋或本院判例之情事,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依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林 樹 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黃 淑 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2379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營利事業所得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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