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2420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字第2420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中縣雅潭地政事務所間有關土地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本院99年度裁字第309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99年度裁字第309號確定裁定以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及第14款規定之再審事由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所陳各節,無非說明其對於實體爭議事項之主張,而對於上開本院確定裁定以其未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再審聲請不合法予以駁回,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及第14款規定之再審事由,則未具體指及,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再審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