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5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309號

有關土地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藍獻林王碧芳廖宏明張瓊文姜素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字第309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中縣雅潭地政事務所間有關土地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本院98年度裁字第152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因有關土地事務事件,不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161號判決(下稱原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95年度裁字第1329號裁定駁回。聲請人對上揭裁定聲請再審,其中有關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再審事由,經本院移送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另有關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再審事由部分,經本院96年度裁字第627號裁定以其聲請再審為無理由予以駁回。而移送原審法院之再審部分,亦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以96年度再字第21號裁定(下稱再審裁定)駁回聲請人再審之訴及追加再審之訴。聲請人仍不服,對再審裁定提起抗告,為本院97年度裁字第3843號裁定駁回後,聲請人多次聲請再審,均經本院分別裁定駁回各在案。茲聲請人復對本院98年度裁字第1521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狀述內容,略謂:聲請人之父吳金慶所有坐落於臺灣省臺中縣大雅鄉○○段1453之3地號土地(聲請人於81年9月受贈取得,下稱系爭土地)之地籍圖、土地登記簿是否有違誤乙節,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簡上字第92號判決認定確實有圖簿不符情形確定,依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4062號、84年度台上字第2530號判決意旨,法院及當事人就該已經法院判斷之重要爭點法律關係,不得作任何相反之判斷或主張,以符訴訟上誠信原則。再者,由前臺灣省政府地政處土地測量局所製作之確切鑑定書,乃涉及系爭1453之88地號編為抵費地部分之面積是否確實為62平方公尺及有無造成聲請人土地登記面積之權利損失,但原審判決竟棄而未審,亦未說明不採之理由,顯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及同條項第14款事由之違法。另本案既經監察院彙集相關資料調查後函示相對人應依法妥處,則相對人自應依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32條、土地登記規則第134條、土地法第69條及土地法第46條之1至第46條之3執行要點第20點(91年2月7日修正)等相關規定辦理逕為面積更正,始屬合法。詎相對人未依法為更正,原審判決迭未適用上開法規,亦未說明不採之理由,顯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之違法。又同段1453之5地號之土地登記謄本、吳金章同意書,均足證明系爭土地面積確於75年間因更正而增加,益見聲請人之主張並非子虛。從而,聲請人確有土地登記面積之權利損失,自有訴訟上權利保護之必要。為此,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3條第1項第1款及第14款之規定,請求廢棄原確定裁定等語,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然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及第14款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首揭規定及說明,其再審之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王 碧 芳

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張 瓊 文

法官 姜 素 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阮 思 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309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土地事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