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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2697號

徵收補償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鍾耀光黃秋鴻黃淑玲鄭小康林樹埔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字第2697號

抗告人
王陳秀盆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縣林園鄉公所間徵收補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再字第2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民國99年8月30日99年度抗字第291號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9年9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黃 秋 鴻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林 樹 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2697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徵收補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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