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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2733號

聲請停止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藍獻林廖宏明張瓊文姜素娥林文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字第2733號

抗告人
永駿豐建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縣政府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停字第1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緣抗告人於民國87年11月10日獲經濟部核准興辦設置地區性廢棄預拌混凝土及混凝土攪拌車污泥水回收處理事業,因營運期限屆滿,乃申請相對人允許展期而遭相對人以99年8月25日府建土字第0990197319號函(即原處分)否准。抗告人除提起訴願外,並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規定,聲請原法院裁定停止執行。

三、原裁定以:抗告人對原處分既已提起訴願,然並未提出已向相對人或訴願機關聲請停止執行遭駁回之情事,且依抗告人所陳事由,均屬得依訴願程序予以救濟之事項,難認有即時由法院予以救濟必要;且抗告人經營土石方資源堆置場縱因申請展期遭否准而受有損害,亦屬營運收益減少之損失或因其他工程延宕所生之損害,依社會通念非不能以金錢賠償,亦非難以回復;再,土石方資源堆置場非僅抗告人經營而無不可替代性,核與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規定停止執行之要件不符等語,駁回抗告人之聲請。

四、抗告意旨略謂:㈠依本院95年度裁字第2380號裁定意旨,對於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所定停止執行之構成要件詮釋不宜過於拘泥,宜衡量本案勝訴之蓋然率及保全之急迫性。若本案請求勝訴率機率甚大時,保全急迫性標準可降低;若保全急迫性很明顯,則本案請求勝訴率值即可降低。而所謂難以回復之損害,除考慮將來可否以金錢賠償外,亦應考慮如損害金額過鉅或計算有困難時,為避免將來國家負擔過重的金錢支出或延伸出耗費社會資源的不必要爭訟,仍應考慮此等後果是否有必要列為「難以回復損害」之範圍。㈡原裁定未慮及高雄縣經莫拉克颱風後,產生大量廢棄土方堆積如山,土滿為患,原堆置廠均拒絕收受新案之土石方,抗告人之前承接之在建工程亦無法要求承包商轉換至其他廠商收容,其他廠商亦拒收,勢必造成承包商無處棄土、河道疏浚工程延宕、大雨到時無法宣洩,人民生命財產將再次遭到嚴重威脅。為預防此類災難,本件聲請停止執行實具急迫性,非依訴願程序可立即救濟,原裁定顯未斟酌上情,逕予駁回,自有違誤等語。

五、本院查: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前段固明定,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惟訴願法第93條第2項既規定受處分人得申請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處分機關停止執行,故得依上述程序獲得救濟者,即無逕向行政法院聲請之必要。且行政訴訟係審查行政處分違法之最終機關,若一有行政處分,不待訴願程序即聲請行政法院停止原處分之執行,無異規避訴願程序,而請求行政法院為行政處分之審查,故必其情況緊急,非即時由行政法院予以處理,將難以救濟,否則尚難認有以行政法院之裁定予以救濟之必要,應認欠缺保護之必要。本件抗告人不服原處分已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自得依同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請求停止原處分之執行,然竟未為之,而逕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前段規定,向原法院聲請停止執行時,依上述說明,自難認有保護之必要,此外,抗告人所述可能發生之損害,依社會通念非不能以金錢賠償,亦非難以回復;又土石方資源堆置場之經營人非僅抗告人而已,無不可替代性,是亦無急迫性等情,業經原裁定論明,核與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規定並無不符。況抗告人係申請相對人准予展期,於相對人未為准許之處分前,抗告人仍為營運期限屆滿無法合法營運之廠商,縱准予停止執行原處分,亦無法達到抗告人繼續營運之目的,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請求,並無違誤,抗告難認有理,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張 瓊 文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林 文 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賀 瑞 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2733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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