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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3235號

遺產稅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吳明鴻林茂權侯東昇黃秋鴻陳國成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字第3235號

抗告人
黃越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間遺產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6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本件原裁定以:本件抗告人之被繼承人黃尚權於82年1月間死亡,經相對人核課遺產稅在案,並補發遺產稅核定通知書與抗告人,抗告人不服,申請復查,經相對人93年2月26日財北國稅法字第0930202203號復查決定認為申請復查逾期而不受理。抗告人提起訴願,經財政部93年6月29日台財訴字第0930020161號(案號00000000)訴願決定認為復查決定無誤而駁回訴願。抗告人提起撤銷訴訟,經原審法院93年度訴字第2958號裁定認為起訴逾期諭知駁回。抗告人提起抗告,經本院94年度裁字第2715號裁定駁回。98年7月間,司法院公布釋字第663號解釋,抗告人認為原處分向其他繼承人送達,依該解釋意旨,為不合法,遂又申請復查,並循序提起本件撤銷訴訟。然因原處分早已確定,參照前開規定與說明,起訴為不合法。至於抗告人聲明請求判決撤銷相對人93年2月26日財北國稅法字第0930202203號復查決定及財政部93年6月29日台財訴字第0930020161號(案號00000000)訴願決定,本為抗告人先前提起撤銷訴訟即原審法院93年度訴字第2958號該案之起訴聲明,事隔5年有餘,再提起撤銷之訴為同一聲明,亦早已逾期。惟其本件撤銷之訴實在於撤銷原處分(初查核定),應認係於原處分確定後又提起撤銷訴訟,依前述規定與說明,裁定駁回起訴。又司法院釋字第663號解釋意旨,並無溯及效力,抗告人自無從據以主張原處分對於其他繼承人送達為不合法。況抗告人前不服原處分循序提起撤銷訴訟,業經原審法院93年度訴字第2958號裁定認為起訴逾期予以駁回確定,則原處分已因起訴逾期而無從救濟,不得因對原處分重新踐行復查、訴願程序,許其再行提起撤銷訴訟救濟。抗告人主張參照司法院釋字第663號解釋,得再提起本件撤銷訴訟,並不可採。乃裁定駁回抗告人在原審之訴。

三、抗告意旨略謂: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3項違背憲法第16條規定之意旨,故該立法應屬無效。又本件原處分係對本件中之未經合法代理或代表者中之一人為唯一送達對象,復將抗告人納入原處分中,顯有剝奪抗告人之權利,並有違憲法第15條及第16條之規定。另本件之送達程序並不完整,原審法院援引已不再援用之判例理由作為心證,自有欠妥云云。

四、本件抗告人對相對人核課遺產稅之遺產稅核定通知書不服,申請復查,經相對人復查決定以申請復查逾期而不受理。抗告人提起訴願,亦經財政部訴願決定認為復查決定無誤而駁回訴願。抗告人提起撤銷訴訟,經原審法院93年度訴字第2958號裁定認為起訴逾期諭知駁回。抗告人提起抗告,經本院94年度裁字第2715號裁定駁回。雖然98年7月10日公布之司法院釋字第663號解釋闡明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3項規定,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者,其效力及於全體。」此一規定,關於稅捐稽徵機關對公同共有人所為核定稅捐之處分,以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即對全體公同共有人發生送達效力之部分,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致侵害未受送達之公同共有人之訴願、訴訟權,與憲法第16條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但依司法院釋字第663號解釋意旨,並無溯及效力,抗告人自無從據以主張原處分對於其他繼承人送達為不合法。況抗告人前不服原處分循序提起撤銷訴訟,業經原審法院93年度訴字第2958號裁定認為起訴逾期予以駁回確定,則原處分已因起訴逾期而無從救濟,自不得因對原處分再行復查、訴願程序,即許其再行提起撤銷訴訟救濟。因此,原審以抗告人主張參照司法院釋字第663號解釋,得再提起本件撤銷訴訟,並不可採。且抗告人起訴既不合法,其餘有關實體上之起訴理由,即無從加以論審究斷,而判決駁回抗告人在原審之訴,依上說明,於法並無不合。本件既因起訴不合法而應駁回,已如前述,原裁定於法並無不合,則抗告人仍執實體上之主張作為上訴理由,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黃 秋 鴻

法官 陳 國 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3235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遺產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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