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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370號

扣繳稅款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藍獻林林文舟廖宏明張瓊文姜素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字第370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代表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扣繳稅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更一字第2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緣上訴人係長昕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昕公司)代表人,該公司於民國(下同)93年間給付訴外人大陸人士陸榮權利金所得新臺幣(下同)39,838,822元,經被上訴人查獲上訴人未依規定扣繳20%稅款(僅扣繳10%),嗣上訴人補繳短扣繳稅款3,983,882元,被上訴人乃裁罰上訴人3,983,800元。上訴人不服,就罰鍰部分申請復查,未獲變更,復就追繳短扣稅款及罰鍰部分提起訴願,並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案經原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151號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即復查決定)關於罰鍰部分均撤銷」之判決,經本院以98年度判字第964號判決廢棄發回更審後,經原判決駁回上訴人在原審之訴,上訴人復提起上訴。

三、本件上訴人對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上訴,主張略以:

㈠原判決認長昕公司使用(銷售)配方技術(產品)之事實原因而支付系爭權利金,自應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惟未明確指出究係屬使用配方技術?抑或屬銷售產品權利?事實攸關境內外所得之課稅構成要件,應已構成判決違背法令要件。㈡違章事實依法應由稽徵機關負舉證責任,本件以被上訴人之專業迄今仍無法明確認定系爭所得之性質究屬「專利權」權利金?抑或係「秘密方法」權利金之情況下,以臆測課稅方式強加上訴人法律所無之義務,遽處一倍之罰鍰,無非強制規定人民應具備比稅捐機關更高之稅法知識,其認事用法,難謂符合比例原則。㈢上訴人透過貨幣之給付所換得「經濟利益」,係為獲得量足而質優之訴外人陸榮在美國「親自監製」之CAM產品,進而滿足國內健康食品之品質需求,雙方之真實合意既非購買在臺使用陸榮配方技術之權利(因長昕公司事實上在臺並未從事CAM產品之製造),亦非取得在臺灣地區銷售之權利(因CAM係商品而非品牌,且未經註冊登記而獲得保障),故系爭交易不具權利金特性甚明。㈣長昕公司雖支付報酬予陸榮,然其所提供之相關品質管制或檢測工作勞務,均在中華民國境外完成,陸榮自始迄今未曾來臺工作,其所得並不符合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規定之課稅要件,上訴人自不生扣繳稅款之義務。退步言之,該給付縱如被上訴人所誤解之祕密方法或技術權利金,其提供地及使用地均在我國境外,亦不符所得稅法第8條第6款之課稅要件,上訴人亦不生扣繳稅款之義務等語,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狀所載內,或係重述其在原審業經主張而為原判決摒棄不採之陳詞,或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事項,任加指摘其為不當,而非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張 瓊 文

法官 姜 素 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賀 瑞 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370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扣繳稅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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