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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632號

退休給與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劉鑫楨廖宏明黃淑玲姜素娥曹瑞卿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字第632號

聲請人
甲○○

      乙○○

      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退休給與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本院98年度裁字第284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之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法院之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審理裁判。本件聲請人提出行政訴訟再抗告及其理由補正狀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依上說明,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審理裁判。次按聲請人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再審理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98年度裁字第2843號裁定(下稱原裁定)聲請再審,其聲請意旨略謂:原裁定適用司法院釋字第305號解釋,裁定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關於退休給與之爭議為私法爭議,顯有錯誤,與行政訴訟法第2條之規定有所牴觸;「國家行局退休金給與表」之法規效力尚有疑慮,其性質縱認屬行政規則,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4款規定,亦早為民國64年及69年相對人行政院分別核頒「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及「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人員退休、撫恤及資遣辦法」所取代,而被廢止,相對人仍據之核發聲請人保留年資結算給與之處分,顯有重大瑕疵,且該處分亦同時違反上開法規之專屬管轄規定,原裁定卻認定上開行政處分無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例示之情形,無重大明顯瑕疵,顯屬錯誤;又「國家行局退休金給與表」係根據變造之「國家行局人員薪給表」所產生,顯有不法,是原裁定除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事外,尚有為判決基礎之證物顯有變造之情事,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及第9款規定聲請再審云云。經核其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裁判不服之理由,而對於原裁定以其未具體表明再審理由而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及第9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表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曹 瑞 卿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 玫 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632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退休給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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