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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731號

娛樂稅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吳明鴻鄭小康林茂權侯東昇黃秋鴻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字第731號

再審原告
桃園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再審被告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代表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娛樂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4052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再審原告不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4052號判決,以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13款、第14款所定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1項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應專屬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至於再審原告認本院98年度裁字第2730號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13款、第14款再審事由聲請再審部分,本院另以裁定駁回,併予敍明。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黃 秋 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 福 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731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娛樂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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