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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聲字第41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鍾耀光陳鴻斌曹瑞卿黃淑玲鄭小康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聲字第41號

聲請人
甲○○ 通訊處臺灣省嘉義市郵政信箱116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間訴訟救助事件(本院99年度聲再字第120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聲請人除提出本院98年度裁聲字第35號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主張其已獲准訴訟救助,本件亦應准予救助外,並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真實,揆諸上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至本院98年度裁聲字第35號雖曾准許聲請人訴訟救助之聲請,惟該裁定係民國98年3月間作成,距今已隔年餘,聲請人之資力可能有變動,聲請人另提出本件聲請,仍應提出可即時調查之證據以資釋明,非謂本院曾准許訴訟救助,其以後之聲請救助即應予准許,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陳 鴻 斌

法官 曹 瑞 卿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鄭 小 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 淑 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聲字第41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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