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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再字第179號

國家賠償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胡方新鍾啟煌劉穎怡

再審聲請人 邱蘭筑

再審相對人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代表人
李翔宙(司令)住同上
代表人
再審相對人 陸軍裝甲兵訓練指揮部暨裝甲兵學校
代表人
邵定謙(校長)住同上
代表人
再審相對人 陸軍專科學校
代表人
劉必棟(校長)住同上
代表人
再審相對人 國軍北投醫院
代表人
顧毓琦(院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9月29日最高行政法院100 年度裁字第240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對於最高行政法院駁回抗告之裁定聲請再審者,無論本於何種法定再審事由,依同法第283 條準用第275 條第1 項規定,應專屬最高行政法院管轄,亦經最高行政法院100 年10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在案。

二、經查:

(一)本件再審聲請人前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認屬國家賠償之請求,行政法院無受理訴訟權限,以民國98年4 月21日98年度訴字第656 號裁定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確定。

(二)嗣再審聲請人以本院98年度訴字第656 號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第1 款再審事由,對之聲請再審,經本院100 年4 月29日100 年度再字第49號裁定,以98年度訴字第656 號裁定係移轉管轄裁定,僅是將該事件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並非終局裁定,無依行政訴訟法第283 條準用第273 條規定聲請再審之餘地等語,駁回再審聲請人再審之聲請。再審聲請人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100 年度裁字第2404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

(三)本件再審聲請人於100 年10月21日以行政訴訟抗告狀,提起抗告,核其書狀內容,係以最高行政法院100 年度裁字第2404號裁定,認定再審聲請人就台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國字第3 號於98年11月10日之判決,逾期上訴,並非事實,且認原確定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云云,是其書狀雖載為抗告之旨,然應係就最高行政法院100 年度裁字第2404號確定裁定不服,而為聲請再審,故依前開規定及決議意旨,本件應專屬最高行政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最高行政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劉穎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苑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再字第179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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