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0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6號

聲請迴避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黃秋鴻林惠瑜陳心弘

聲請人
張坤和

上列聲請人因與法務部間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行政訴訟法第20條民事訴訟法第33條至第38條之規定,於本節(法官之迴避)準用之。」,而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1.法官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2.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且同法第34條第1 、2 項「聲請法官迴避,應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前項原因及前條第2 項但書之事實,應自為聲請之日起,於三日內釋明之。」為本件之判準。

二、本件聲請人對法務部起訴請求確認「民國(下同)92年6 月2 日法檢字第0920802720號依法應停止執行律師職務之行政處分」係自始無效(該案本院分案:100 年訴字第461 號案件),並就該案聲請訴訟救助(本院分案:100 年救字第24號);該聲請經駁回後,聲請人提起抗告,亦經最高行政法院駁回抗告確定(該院100 年裁字第1517號),相關駁回聲請訴訟救助及回該抗告之裁定,均經本院調閱100 年訴字第461 號卷查明屬實(並將兩裁定之檢索資料附卷供參,參本院卷p-13、14)。該案訴訟救助事項經駁回確定後,即循法定程序裁定命補繳訴訟費用(本院100 年訴字第461 號100年8 月1 日補費裁定),聲請人對該裁定,提出本件法官迴避聲請案。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參照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09 條之1 ,訴訟救助聲請事項未確定前,法院不得以原告未繳訴訟費用而駁回其訴,法院雖以100 年救字第51號駁回訴訟救助之聲請,但該裁定尚在抗告中未經確定,所以承辦100 年訴字第461 號100 年8 月1 日補費裁定之法官有偏頗之虞,而提出本件法官迴避聲請案云云。經查:

①聲請人100 年3 月10日以法務部為被告提起確認停止執行律師職務之行政處分無效之訴(100 年訴字第461 號案件),並就該案聲請訴訟救助(100 年救字第24號);而另於100 年6 月8 日對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等提起復職訴訟(100 年訴字第940 號案件),並就該案聲請訴訟救助(100 年救字第51號);因此聲請人所稱「100 年救字第51號」之進行程序,並非本件訴訟事件(確認停止執行律師職務之行政處分無效之訴)的訴訟救助程序,是聲請人將之混淆,而無可為憑。

②本件確認停止執行律師職務之行政處分無效之訴(100 年訴字第461 號案件)之訴訟救助程序(100 年救字第24號)業經確定,承辦法官循法定程序裁定命補繳訴訟費用當無疑義,自無聲請人所稱之執行職務偏頗之虞,聲請人之聲請自屬無據,當予駁回。

③補繳訴訟費用之裁定,為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之補正裁定,得由審判長為之,本院100 年訴字第461 號100 年8 月1 日補費裁定(參本院卷p-12)由審判長法官鄭淑貞為之,當屬有據。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請求法官鄭淑貞等三名法官迴避,自屬誤解,就此敘明。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43條第2 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陳心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鄭聚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6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