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07號
- 原告
- 林睿駿
- 被告
- 考試院
- 代表人
- 關 中
- 被告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代表人
- 蔡璧煌
- 被告
-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
- 代表人
- 賴振昌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原告不服考試院中華民國100 年3 月14日100 考臺訴決字第056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5 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 年5 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0 年度救字第49 號 裁定駁回其聲請,原告不服,提起抗告,因逾期未繳納抗告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復對該駁回抗告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於民國101 年5 月24日以101 年度裁字第1074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有各該裁定影本附卷可證。
三、原告於聲請訴訟救助經駁回確定後,仍迄未繳納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