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1074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1074號
- 抗告人
- 林睿駿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考試院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救字第4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救字第49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0年12月27日以100年度抗字第444號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1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雖抗告人曾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聲請業經本院於101年3月22日以101年度裁聲字第27號裁定駁回在案。抗告人迄今尚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