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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1074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吳明鴻胡國棟侯東昇陳國成江幸垠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1074號

抗告人
林睿駿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考試院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救字第4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救字第49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0年12月27日以100年度抗字第444號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1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雖抗告人曾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聲請業經本院於101年3月22日以101年度裁聲字第27號裁定駁回在案。抗告人迄今尚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胡 國 棟

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江 幸 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1074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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