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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更一字第158號

都市更新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黃秋鴻畢乃俊陳金圍

原告
嘉新麗水花園麗水區管理委員會
代表人
陳如玲
訴訟代理人
蔡雅瀅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 律師
被告
臺北市政府
代表人
郝龍斌(市長)
訴訟代理人
張天欽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雨新 律師
參加人
元利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蔡建生(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 律師
複代理人
方志偉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潘東翰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東原 律師
複代理人
趙文銘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更新事件,原告嘉新麗水花園麗水區管理委員會代表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原告嘉新麗水花園麗水區管理委員會代表人陳如玲承受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訟法院,由法院送達他造。」及「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6條及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本案於民國102年5月30日辯論終結,於同年6月13日宣判,宣判後原告嘉新麗水花園麗水區管理委員會代表人由周錦相變更為陳如玲,即屬原代表人代理權消滅之情形,在新任代表人承受訴訟前,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新任代表人陳如玲於102年7月25日(本院收文日期)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依上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陳金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更一字第158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都市更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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