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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更二字第210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王立杰許麗華陳鴻斌

原告
大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立信(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宗瀚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明洲(會計師)
被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李慶華(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朱斐玲

 簡素珍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中華民國102 年2 月5 日本院100 年度訴更二字第210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李宗翰律師」,應更正為「李宗瀚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立 杰

法 官 許 麗 華

法 官 陳 鴻 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林 俞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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