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更二字第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業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01 日
- 當事人大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更二字第210號原 告 大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立信(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 律師 李宗瀚 律師 邱明洲(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李慶華(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朱斐玲 簡素珍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中華民國102 年2 月5 日本院100 年度訴更二字第210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李宗翰律師」,應更正為「李宗瀚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立 杰 法 官 許 麗 華 法 官 陳 鴻 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林 俞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