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更二字第210號
- 原告
- 大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立信(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李永然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宗瀚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邱明洲(會計師)
- 被告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李慶華(局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朱斐玲
簡素珍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中華民國102 年2 月5 日本院100 年度訴更二字第210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李宗翰律師」,應更正為「李宗瀚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