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1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救字第25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胡方新鍾啟煌劉穎怡

抗告人
陳昱元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立澎湖科技大學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民國101 年2 月29日本院101 年度救字第00025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劉穎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苑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救字第25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