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救字第41號
- 聲請人
- 鍾水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勞工保險局間勞保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101 條前段及第102 條第2 項各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設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濟狀況窘迫,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已向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乃依行政訴訟法第101 條、第102 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等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其資力,已准許扶助等情,有該基金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等件影本附卷可稽,且其所提行政訴訟,亦經本院101 年訴字第524 號受理在案,有前案查詢表在卷足憑,堪認聲請人符合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規定,且又未發現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事,依首揭規定,本件訴訟救助之申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