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再字第33號
- 再審原告
- 陳昱元
- 再審被告
- 國立澎湖科技大學
- 代表人
- 蕭泉源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02878 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1 年2 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1 年度救字第28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原告不服提起抗告,亦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01 年5 月10日以101 年度裁字第1009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有各該裁定附卷可證。
三、再審原告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